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李艳敏

审判员王石柱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