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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尼某某,女,36岁。

被告孙某某,男,36岁。

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尼某某诉称,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2005年被告不辞而别,从2006年后便失去了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孙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1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6年7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孙某。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自2005年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同时查明,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被告婚生子女均随被告母亲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牢固的夫妻感情需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自2005年分居已满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尼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案,以原告抚养女儿孙某,被告抚养儿子孙某为宜,因两个子女年龄相差较小,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尼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孙某由原告尼某某抚养,婚生子孙某由被告孙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尼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魏战士

审判员毕小强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耿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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