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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惠某Ny及惠某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暂住西安市雁塔区X村X号X室,系出租车司机。2009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黄某乙,陕西泽诚(略)事务所(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惠某Ny及惠某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惠某某在同村村民家喝酒时发生争执,马某酒瓶在惠某部打了一酒瓶,后马某某购买礼品到惠某某家赔礼道歉。同年2月15日8时许,惠某某因被打一事到西安市雁塔区X村X号马某某租住处找马,二人因言语不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马某某持水果刀在惠某某腹部猛刺一刀,致惠某地。后马某某叫来邻居将惠某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投案。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上腹部致其胃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腹腔积血x,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扶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均无票据,不应支持,唯交通费可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某科、刘小平、惠某Ny、李某经济损失x.5元。

马某某上诉提出,其系正当防卫,被害人有过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亦提出以上内容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报警记录证明,2009年2月15日9时15分马某某电话报警称,在西安市X村X号其住处,他用刀把同乡惠某某打伤,已送医院,要求自首。

2、证人刘X、惠XX证明,她租住西八里村X号院X号房。马某某住513房。2009年2月15日9时许,马某某敲他们家的门叫惠某永,他们夫妇二人先后到了马某某的房间,看见惠某某在马某某的床边平躺着,腰部左边衣服上有少量血迹,马某某的脸上有血,马某某坐在床边,刘敏叫来张博帮忙,后他们把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过了一会儿,医生说人已死亡。听说是马某某报的警。

3、证人张X证明,马某某和惠某某今年春节回家过年时,在同乡曹亚军家喝酒,马某某和惠某某打了一架,马某某拿酒瓶把惠某某头上打了一个包。后来听说马某某给惠某某买的礼品去给惠某某道歉。2009年2月15日早8时50分许,刘敏说马某某和惠某某打架了,让他过去看看,他去后看到惠某永、刘敏、侯金侠在房子。惠某永准备把惠某某送医院,他看见惠某某在门口躺着,左腹部羊毛衫处正在流血,马某某只穿了个裤头在床边的地上坐着,脸右侧有血,当时,马某某吓的坐在地上,说枕头下有钱。他和惠某永、刘敏把惠某某用三轮车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20分钟后死亡。听说惠某某早上找马某某说春节打架的事,然后发生打架,马某某用水果刀把惠某了。

4、证人赵XX证明,2009年春节期间(1月26日),他、马某某、惠某某在曹亚军家喝酒,马某某叫惠某某给其倒杯酒,马某某要敬一杯酒,惠某某嫌马某某耍的大,没有给倒,二人吵了两句,惠某某先动手,打了马某某头上一下,马某某就用酒瓶子砸了惠某某头上一下。两天后,马某某买礼品到惠某某家道了歉。2月15日早9时许,马某某打电话让他过去一下,三分钟后他到了马某房子,见马某穿了一个裤头,正在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把人捅了。

5、证人曹XX证明,2009年过年时,赵永安、惠某某、马某某等人来他家喝酒,喝到半夜时,马某某让惠某某给其倒杯酒,马某给惠某酒,惠某马某某耍得大,骂了马,还用手拍了马某头顶,马某某用空酒瓶砸惠某某太阳穴处一下,后被劝开。第二天马某某买礼品让他陪着去惠某某家向惠某歉。2009年2月15日早9时许,马某某打电话说,其与惠某某打架把惠某了一刀,让他找人把惠某医院。当时他在医院见马某某脸上有血迹。

6、证人侯XX证明,2009年2月15日早9时许,她听见马某某叫X室的门,叫双永起来去他房间,她也去了X室马某某的房间,看见惠某某在地上仰面平躺着,马某某在床边坐着,后惠某永和张博把惠某某抬下了楼。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村X号X层X室,在该房东北角上放有一双人床,在床上距北墙66cm,距东墙x处可见一黄某手柄的水果刀,该刀刀鞘在其东侧5cm处(已提取);在床上距北墙97cm距东墙x处可见一处1×1cm的血迹;床紧西侧地上扔有一床被子,在被子下可见一7×2cm的擦蹭血迹,在房间大门位置处可见4滴滴落血迹。

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西八里村X号X室内北侧床上,提取了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凶器。

9、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明,①现场门口滴落血为人血,是惠某某所留的概率为99.99%;②床西侧地面血样是嫌疑人马某某所留的概率为99.99%;③作案刀刃擦拭物上未检见人血。

10、法医鉴定证明,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上腹部致其胃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腹腔积血x,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1、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16日马某某对7把样式相近的刀具进行辨认,X号刀具是其伤害惠某某的凶器,且经马某某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的凶器。尸体经李某辨认,确认死者系其丈夫惠某某。

12、上诉人马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西安市雁塔区X村X号X室是他捅伤惠某某的地方。

13、上诉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春节的晚上,在他村曹亚军家因为喝酒他和惠某生口角后,他动手打了惠某某,次日酒醒后觉得不对,于是,找了惠某朋友买礼品去给惠某某道歉。2009年2月15日早7时许,他交车后,回到租住的雁塔区X村X号X楼X房内睡觉,后听见有人敲门。他穿着内裤去开门,见是他同村的惠某某,惠某:“你那天打我的事怎么办”他说那天酒喝多了,并已找村里人陪着给你赔礼道歉了,还给你买了礼品。惠某那就白打了,惠某上来打他。他当时还躺在床上,惠某在他身上,用手在他头上猛打,并用脚在他身上踢,后他被惠某到地上,被打的实在受不了,他用右手在菜板上摸了一把水果刀,在惠某下腹部捅了一刀。他见惠某部有血,就赶紧出去敲惠某永房间的门,说他把惠某某捅伤了,快叫人帮忙送医院。惠某永及惠某媳妇刘敏、侯金侠、张博把惠某医院,他用小灵通拨打110报了警。他朋友赵永安也来了,准备去医院看惠,刚到医院门口,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喝酒产生纠纷后,打了被害人,并于事后向被害人道了歉,但被害人在时隔半个月后,又去找上诉人理论,发生争执后,上诉人持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案发当天到上诉人住处质问上诉人并引起厮打,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责任,但在相互厮打中上诉人持械刺死被害人,其行为不具备正当行为的前提条件,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案发后能叫人救助被害人,且能主动投案,有救助和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其要求再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支持。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满德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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