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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黄某乙为与被告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晓捷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倪强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漏水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10年5月,本院收到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退回鉴定的复函。2010年6月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路XXX号二层东前间及三层东后间的房屋产权人。被告何某为系争房屋三层西前间及晒台玻璃棚的产权人。被告执行(2003)静民三(民)初第X号判决时,仅将扩建部位恢复至原位,并未恢复原晒台玻璃棚功能,将玻璃棚改建为淋浴房。2008年9月7日,原告所有的三层东后间房屋屋顶突然大面积坍塌,坍塌部位的面积及位置上方正是被告搭建淋浴房的部位。故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拆除晒台玻璃棚内的淋浴设施,恢复原告房屋天花板受损部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晒台玻璃棚内的淋浴设施及地坪恢复原状,赔偿修复天花板费用人民币12,162.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被告何某辩称,根据高院判决晒台玻璃棚归被告所有。1996年被告入住后,将晒台玻璃棚改造成厨房及1平方米左右的淋浴房。2003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改造时占用的晒台面积,被告已恢复原状。现原告主张被告淋浴房造成原告天花板大面积坍塌并无事实依据,被告的淋浴房建成已有十多年,并未实际使用,原告房屋天花板的水泥涂层完全可能由于年久失修造成脱落,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损害与被告的淋浴房有因果关系。且整个晒台都可能漏水,晒台出水口就在玻璃棚边上,渗水点可能就在出水口地方。即使是渗水造成天花板坍塌,也不一定是淋浴房的问题,而且整个晒台年久失修,也有可能造成坍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XX号二层东前间及三层东后间的房屋产权人。被告何某为系争房屋三层西前间及晒台玻璃棚的产权人。本案系争房屋建造于解放前,晒台位于房屋东面,晒台为畅开式。1996年被告对晒台玻璃棚进行改建,将该玻璃棚分隔为两部分,中间拦出通向晒台的走道。被告在西面晒台玻璃棚内安装淋浴设施位于原告三层东后间房屋上方。2003年,原告以被告改建玻璃棚扩大其面积,造成排水不畅,经常积水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恢复玻璃棚原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将晒台玻璃棚建筑面积恢复原状。

2008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淋浴房渗水,造成其房屋内天花板坍塌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照片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以及本院在案的(2003)静民三(民)初第X号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2010年1月15日至现场进行了查看。经向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均向法院表示不提出房屋天花板坍塌的原因鉴定及修复方案评估。经法院向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咨询,检测人员表示,该受损部位确有漏水,但漏水原因及导致天花板坍落及钢筋暴露原因必须通过检测作出分析。从现场来看,漏水及房屋老化等多种原因才会造成天花板塌落及钢筋暴露。

原告则表示可以通过48小时盛水试验及与其他部位对比来确定是否被告淋浴房漏水导致受损部位天花板脱落及钢筋暴露,不同意作原因鉴定。

审理中,被告同意拆除玻璃棚内洗衣机水龙头,淋浴的冷热水龙头及花洒,并封掉地漏部位。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屋屋顶的费用并提供自行委托上海景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预算报告一份,证明修复受损部位需要花费12,162.36元。

被告对该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费用过高。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至现场查看所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房屋现实状况为:原告房屋三层东后间位于晒台下方,系争玻璃棚位于晒台西侧,玻璃棚外侧即是晒台排水口。该玻璃棚最初为养花之用,1996年后经被告改建搭建为淋浴房,安置了花洒、水龙头等淋浴设施。系争房屋属于私房,建造年代长远,年久失修,原告房屋内部四面墙体及天花板均有不同程度的石灰脱落,墙面发霉现象。综合上述情形,本院认为,确定原告房屋损害的最终原因,需要专门机构的检测确定,不能以受损部位上方为被告的淋浴设施而推定系被告搭建行为所致。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不同意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本院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损害后果,修复费用标的不大。法院为此咨询相关鉴定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从而进行合理判断。根据法院咨询相关部门意见认为该受损部位确有漏水,但漏水原因及导致天花板塌落及钢筋暴露原因必须通过检测作出分析。从现场来看,漏水及房屋老化等多种原因才会造成天花板塌落及钢筋暴露。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房屋的实际状况,结合鉴定部门意见认为,由于原告受损部位所处位置较特殊,系争玻璃棚本身位于晒台排水通道附近,房屋年代久远,可能存在防水层老化;被告又搭建淋浴设施后可能产生漏水从而加速了该部位的损害程度。据此,本院认定原告房屋天花板受损系多种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拆除玻璃棚内淋浴设施,其中包括拆除洗衣机的水龙头和淋浴的冷热水龙头及花洒,并封堵地漏,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将玻璃棚内地坪抬高,增加房屋负重,要求恢复原状,并无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房屋损害部位的修复费用,根据法院现场所见,由于原告的房屋年代长久,本身需要产权人予以维护,故法院根据原告家中的受损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予以酌定。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主张,因本案系相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X路XXX号晒台玻璃棚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洗衣机的水龙头和淋浴的冷热水龙头及花洒,并封堵地漏及下水管道);

二、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乙修复费用人民币3,5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坚烈

审判员孙亦玢

代理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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