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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葛云,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a在本市闵行区X路北侧江川1路公交车欧尚车站处开车从事非法营运时,因争抢顾客与被害人裴a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双方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杨a为泄愤从其车上拿出一把小刀将被害人裴a刺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裴a左肩背部、左上臂外伤性锐器创,致左侧气胸,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a、聂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0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贝冬梅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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