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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南方、周某某,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乔某某之妻子,住(略)。

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某某之妻子,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婚生次女二晴由上诉人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甲的次女二晴(杨某怡)由其继续抚养;

二、王某甲不得阻止乔某某、苏某某对其长女晴晴、次女二晴行使正常的探望权;

三、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邮寄费66元,由乔某某、苏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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