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8月起至2010年6月止的租金人民币9937.50元,该款于2010年11月28日支付人民币1000元,余款自2011年1月25日起每月25日支付人民币100元,直至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