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上海两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陆某甲。
被告季某某。
被告陆某乙。
被告夏某某。
法定代理人陆某乙,系被告夏某某之母。
被告陆某丙。
被告吴某某。
被告陆某丁。
法定代理人陆某丙,系被告陆某丁之父。
原告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甲、季某某、陆某乙、夏某某、陆某丙、吴某某和陆某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忠元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