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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刘××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刘××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七千四百一十五元五角(已交存赔偿款一万元,剩余的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原审法院遂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X街经营餐馆期间,与被害人餐馆服务员李××谈恋爱,李某人闻知后表示反对。同年11月,李××随兄李××回临潼老家,李某某给李××打了一张700元工资欠条。2001年1月22日13时许,李某某打传呼让李××来领取剩余工资,二人见面后于当晚来到长安区X镇X街X号李某某的住处,因言语不和二人在床上发生争执后,李某某遂持匕首在李××左上腹部捅刺一刀,致李××当场死亡。次日晚6时许,李某某借口给其养父刘××买药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系左上腹单刃锐器刺创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山西省翼城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破案经过等材料证明李某某作案潜逃多年后被抓获归案。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所在位置以及现场情况均与李某某归案后供述相吻合。3、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的被害人死亡原因与李某某供述的作案手段及使用的凶器情况相一致。4、证人李某辉(李××之父)、李××(李××之兄)、张××(李××之友)、陈××(李某某之友)、卢××(李某某之友)、刘××(李某某之养父)等人证言证明被害人李××与被告人李某某之间的恋爱关系和被害人亲属反对其恋爱关系,以及李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到其家中,并李某某作案后外逃等过程。5、被告人李某某对其杀害被害人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李××之间的情恋矛盾,争执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从严惩处,惟本案系情感纠纷所引发,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满德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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