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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童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童xx,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童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童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有时因琐事争吵,被告不关心自己,双方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童x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因琐事有时争吵属实,但自己并非不关心原告。现原告提出离婚自己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童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加之双方缺少沟通夫妻关系疏远,2009年12月5日,因孩子生病及其他原因,原告离家居住娘家,至今一直不归,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及孩子部分生活费,双方也因此言语不和,继而被告与原告家人产生分歧,双方关系更加不和。另查明原告现患有乙肝。2010年11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劝其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均同意孩子童x由被告童xx抚养。双方唯对抚养费等相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执其辞,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理应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告现患有乙肝,生活困难,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孩子为宜。原告应适当承担抚养费。故此为保障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童xx离婚;

二、儿子童x由被告童xx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童xx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2月起支付,每季度清付一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广毅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万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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