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邢某红),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巫某某、邢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朱某某与巫某某、邢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巫某某、邢某给付朱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巫某某、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签名或按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任付东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房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