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章某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9月14日,被告章某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了利息及偿还日期。但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一个半月的利息后便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所述是实,但利息过高,请求原告让步。
经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章某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息五分,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左右。2009年11月3日被告偿付了x元的利息,此后便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章某欠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章某订定于2010年9月23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09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