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52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42岁,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合,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孙卫国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