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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女,1965年12月15曰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健,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武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8月6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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