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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王某某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3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87年12月与被告相识,次年4月24日与被告登记结婚,89年1月生长子王XX,现已打工。90年9月生次子王XX,现已打工。93年12月生女儿王XX,现上高中。2004年春与被告王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7月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过一年,仍然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继续过着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举出的有以下证据:

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次子王XX、女儿王XX的证明。

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明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7年12月相识,8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89年1月生长子王XX,90年9月生次子王XX,现都在打工。93年12月生女儿王XX,现上高中。2004年春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达六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2009年7月,原告万某某以夫妻分居生活多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过着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万某某再次来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史较长,且有自己3儿女,儿子现已打工独立生活,女儿已上高中,但被告不珍惜家庭、孩子,对其未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义务,且与原告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对其妻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法院判决不准你们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继续过着分居生活,表明原、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再次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由原告万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钟

审判员张永友

代审判员史锋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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