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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高级技工学校、上诉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级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程**,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该校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该校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毋**,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仝**,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上诉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8)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传杰、程伟,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佩伟、李敏芝,被上诉人毋**的委托代理人仝景洲、崔恒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8)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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