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路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701-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卫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某某诉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将鉴定结论所涉及的双方争议的标的未最终向原告征询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将该案裁定移送中院审理欠妥。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某某坚持原审起诉时的298万元,不变更不增加诉讼请求。故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仍应由原审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701-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朱宏伟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