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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甲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泌阳县X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根据国家烟草局的安排,泌阳县X组织烟叶整体开发试点,实行国家补贴、村民自建密集型烤房。盘古乡X村委在柴某村由柴某某(无资质)垫资建设第二个密集型烤房群。柴某某以每座烤房450元的价格将拆除老烤房承包给了村民梁某勋、柴某军、刘华、陈某、赵梅五人。同年5月12日,在拆除老烤房的过程中,烤房倒塌,造成梁某勋被砸伤致死,柴某军、刘华、陈某、赵梅四人受伤。在该事故发生前,胡某甲作为盘古乡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没有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督,更没有对柴某某及梁某勋等人的违规施工进行查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泌阳县烟草公司的说明、泌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驻马店烟草公司及市政府烟叶生产指挥部文件、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泌阳县公安局户籍证明、盘古乡人民政府证明、证人陈某华、梁某某、吕某、柴某某、高某、陶某、胡某乙、魏某某、陈某某、栗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胡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不履行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犯罪情节轻微,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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