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住(略)。
被告徐某,男,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