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甲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
原告任某乙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
被告任某甲
被告葛某某
被告任某甲
法定代理人任某甲,系被告任某甲之父,本案被告之一。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敬祺,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甲、张某某、任某乙与被告任某甲、葛某某、任某甲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任某甲与原告张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任某甲系被告任某甲之姐,原告任某乙系被告任某甲的侄女,被告任某甲与被告葛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任某甲系两被告之子。2007年2月,原、被告的住所地本市X路X号X室的房屋根据被告任某甲的要求将承租人变更为任某甲,2007年9月30日,本市X路X号X室的房屋被拆迁,被告自行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获取安置房屋四套及补偿款人民币x.50元,但被告拒绝提供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原告作为同住人的拆迁利益受到侵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三原告动迁安置款人民币x.5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归原告任某甲、张某某所有,被告任某甲、葛某某、任某甲应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任某甲、张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原告任某甲、张某某自行承担。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归原告任某乙所有,被告任某甲、葛某某、任某甲应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任某乙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原告任某乙自行承担。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4.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任某甲、张某某、任某乙共同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