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
被告奚某
被告杜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奚某、奚某、杜某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俞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对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动迁安置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