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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奚某杜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

被告奚某

被告奚某

被告杜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奚某、奚某、杜某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俞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对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动迁安置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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