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卫东,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柴卫东(二审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南民立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柴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原审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淅川县人民法院(2003)淅法民初字第133-X号民事判决和淅川县人民法院(2003)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浩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