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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高某,女。

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因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信任不够,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争吵,有时竟迁怒于婆婆,婆媳关系不和。有了儿子后不久,就查出儿子有乙肝,追问被告才知道其本人有乙肝病毒,原告对被告隐瞒其乙肝病难以接受,夫妻感情渐行冷落,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原告从事的是证券业务,人际交往较多,确有晚回家的现象,对此原告作了必需的解释,但被告听不进去并产生怀疑,后发展到私自查看原告的手机号码和短信,给原告的客户打电话责问,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和隐私权,夫妻关系越来越不好,从2008年4月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曹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是很好的,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有些小问题没有能够及时沟通。婚后因原告在医院照顾父亲,工作也没有了。为此,被告在儿子出生后三个月就出去工作,担负起家庭生活开销。原告又有了工作以后,家庭经济环境逐步好转起来。2007年下半年开始,原告的手机经常有其他异性的暧昧短信,被告告诉原告外面的女人要当心一点。从2008年4月开始,原告就不回家住了,但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心里还是一直想着原告的,也经常到原告父母家去看儿子和原告,被告还是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和被告一起好好生活。另外,被告是从外地来上海工作的,在上海没有亲人,也没有居住的地方,一旦离婚被告就一无所有,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4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曹某。2008年4月起原告搬出上海市某小区。2010年5月,被告曾起诉来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撤诉。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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