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21时许,丁某(己判刑)为帮其所在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讨要业务费用,指使本公司员工被告人周某等人,将与本公司有业务纠纷的唐某的弟弟唐某强行带至本市X路X号星皇宫KTV房间内,并通过朱某(己判刑)联系,由侯某、艾某(均己判刑)等十余人前来帮助讨要钱款。当日22时许,在丁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至本市X路、常德路附近,将与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有业务纠纷的孔某行带至本市X路X号星皇宫KTV包房内,并由以上人员对唐某、孔某分开看管;次日凌晨,又将被害人唐某、孔某带至本市X路“海上云亭”旅馆进行看管。至次日16时许,被害人孔某经与朋友联系答应归还钱款,被害人唐某、孔某被带回本市X路X号星皇宫。当日,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X号星皇宫KTV内将丁某等人抓获。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在户籍所在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孔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孔某书写的欠条及与星皇宫商务会所协议,本院(2010)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证明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袁澍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