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住(略)。
原告胡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住(略)。
原告胡某某,男,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住(略)。
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胡某某及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诉称,原告徐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徐某某系原告徐某某父母。1973年两被告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原某乡)某宅某号建造平房二间(占地面积约48平方米),另有祖传老房二间(占地面积约53平方米)。1991年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1999年、2003年,原、被告经申请将上述老房全部拆除,建成二层三上三下房屋。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要求上述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共同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所有。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1999年由两被告拆除老房77平方米(占地面积)后新建二上二下房屋(占地面积66平方米)。2003年由原告徐某某、胡某某拆除老房24平方米(占地面积)后新建一上一下房屋。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徐某某系原告徐某某父母。1973年两被告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原某乡)某宅某号建造平房二间(占地面积约48平方米),另有祖传老房二间(占地面积约53平方米)。1991年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1999年、2003年,原、被告经申请将上述老房全部拆除,建成二层三上三下房屋,合计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遂原告起诉,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批准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用地申请表,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略)二层三上三下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548元,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负担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