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
原告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根,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冠萍,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
第三人王××。
委托代理人钱××。
原告王×、蒋××诉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两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王×、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蒋××负担。
审判员邱莉
书记员袁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