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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

委托代理人高××,住址同上,系王××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该院主任。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代理人高××、××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8月15日因病到被告医院处就诊,被告医院诊断为“肝血管瘤”,并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27日、2007年9月24日至2007年10月14日两次入住医院治疗。至起诉时止,原告共花费医疗费x.11元,其中漯河市召陵区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两次对原告予以医疗补助共计7624元。后原告以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病症恶化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0万元。另查明,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3851.60元/全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和漯河文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王××现有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王××的后期治疗费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11日出具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08]法医临床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即无明显过错;该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漯河文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漯文正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伍万元,或按实际费用核算。

原审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处就医,后病情恶化,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王××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50%为宜。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减去农村合作医疗补助7624元,为x.11元。2、误工费为359.04元(3851.60元/全年÷365天×34天)。3、护理费,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共计359.04元(3851.60元/全年÷365天×34天×1人)。4、营养费,每天10元,共计340元(10元×34天)。5、住院伙食补助,每天10元,共计340元(10元×34天)。6、交通费,结合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7、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机关鉴定意见为准,为x元。综上,共计x.19元,被告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为x.60元。综合案情及原告的病情,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为x元。判决,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共计x.60元。二、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200元,法律文书邮寄费50元,共计2250元,原告王××承担1100元,被告××医院承担1150元。

王××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划分责任不当,2、判决上诉人承担x元的精神抚慰金偏低。3、上诉人所花的医疗费中,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部分本身应归上诉人所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入住××医院诊治“脑血管瘤”治疗两个月后病情恶化,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既无明显过错,该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医院对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酌定××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稍有不妥,本院酌定××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王××目前的状况如何,构不构成残疾,上诉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审支持x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不妥之处,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负担部分;

二、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各项损失共计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上诉人王××负担1500元、××医院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赵庆祥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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