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绥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绥宁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某东,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在审理原告龙某甲与被告绥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俊平
审判员陶继稳
审判员贺良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