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8月16日,因生活琐事,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起诉离婚,2010年3月22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10年3月22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伍守先
审判员袁斌生
人民陪审员袁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