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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沈某某、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某某,男,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沈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1982年,被告申请建造20平方米房屋,1991年,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及平房一间。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略)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被告沈某某、徐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原告之父母。1981年10月,建造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1982年11月,两被告申请建造棚舍一间,1986年在上述二层楼房北面建造平房一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人为原、被告三人。因系争房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北面一间平房归原告所有,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及棚舍一间归两被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某丘地块上的北面平房一间归原告沈某某所有,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及棚舍一间归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合法房屋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6.5元,被告沈某某、徐某某负担人民币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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