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涧西区X路天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住所地:本区X路付X号老城区政府东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郭某乙。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5月8日,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附近街道下面的污水管道及自来水管道断裂,形成大量积水。5月10日、11日,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污水管道及自来水管道进行了维修。5月11日,原告发现其老城区X街X号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山墙下沉,房屋整体向东北方向倾斜,房屋现已成危房。事发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房屋修复及赔偿事宜,均未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x元。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辩称,原告房屋出现的险情确是地下污水管及自来水管破裂、大量水外泄所造成。发现险情后,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即派人对污水管进行了维修,尽到了管理职责。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过高,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不能接受,对原告房屋损失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同意给予适当补偿。
被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在先,而自来水管漏水在后,二者没有因果关系。自来水管漏水是因污水管断裂所致,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得知顺城西街地下自来水管漏水后,立即进行了抢修,不存在不及时维修的情况,尽到了管理职责。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本区X街X号附近街道下面的污水管及自来水管断裂漏水,大量漏水渗入刘某某房屋地基,致刘某某位于本区X街X号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山墙下沉,房屋整体向东北方向倾斜。同月10日、11日,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污水管道及自来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后双方因房屋损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刘某某诉至本院。
审理中,关于原告房屋损失数额问题,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二被告各赔偿原告x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在案件受理费分担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位于本区X街X号的房屋出现的险情系街道下面的污水管及自来水管漏水所致,由此给原告刘某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应由污水管道及自来水管道所有人及管理人的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和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赔偿。双方当事人就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损失数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建设局和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各赔偿原告刘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二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杰
审判员吕雅君
人民陪审员安宁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