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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确认房地产转让协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确认房地产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庆,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二审预交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璞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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