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确认房地产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庆,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二审预交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郭晓璞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