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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管理中心与被告陈XX、唐XX、唐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被告陈XX,女。

被告唐XX,女。

被告唐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管理中心与被告陈XX、唐XX、唐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管理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XX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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