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被告陈XX,女。
被告唐XX,女。
被告唐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管理中心与被告陈XX、唐XX、唐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管理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XX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