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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法定代理人XX,系XX父亲,身份信息同上。

法定代理人XX,系XX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室,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公司员工,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男,公司员工,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XX、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周箐独任审判,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6日、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及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坐落于上海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室内窗台及墙面发霉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检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诉称,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购买本案系争房屋,该房屋为开发商即被告赠送装修。2005年7月24日,原、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交接,并交由被告指定的房屋装修施工承建商进行装修施工,装修工程于2006年1月结束,原告与装修公司于2006年1月22日进行了房屋装修的交接工作。2007年7月,因系争房屋主卧室内空调挂机的侧方曾出现过局部的发霉现象,原告向小区物业公司XX有限公司进行了报修,物业公司的工程部工作人员未能查出发霉原因,让原告擦去霉点后再观察,原告按其指示操作后,在一段时间内未出现新的霉变现象。2008年12月起,从系争房屋主卧室空调外挂机侧方处,陆续出现霉点,并逐渐蔓延至整个房间,在窗台及外墙的内侧尤其明显。自春节后此迹象在3个房间均出现,尤以窗台处最严重。另外在客厅南北窗及阳台移门的周围也出现了霉点。在冬季最寒冷的几天,主卧窗户的内侧还出现了结冰的现象。出现此情况后,原告即向物业报修,根据物业的指示,原告将霉点擦去后,过一周左右发现霉点更多了。之后,原、被告多次进行协商,被告承认窗台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坚持认为霉点是业主使用不当而产生,对窗台的维修也未提出具体维修方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系争房屋内所有房间窗台及墙面的霉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XX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签约、履行、发生争议的过程均属实,被告承认窗台霉点是施工缺陷造成,但墙面的发霉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故只同意对窗台的霉点进行修复,不同意对墙面的发霉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由原告作为买方(乙方),被告作为卖方(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案系争房屋(由被告赠送房屋装修),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1倍给予补偿。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附件五第六条约定,甲方承担保修期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责任和费用。附件五第二十一条约定,该房屋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按甲方在符合交付条件交付该房屋时向乙方提供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约定内容。在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保修期限为: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2005年7月24日,原、被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交接手续。2005年8月,原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06年1月22日,被告指定的装修公司将系争房屋装修完毕后交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入住系争房屋。2007年7月,原告发现系争房屋主卧室出现局部墙面霉变,即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并按照物业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的要求擦去霉点,之后一段时间未出现新的霉变。2008年12月起,系争房屋再次出现霉点,2009年2月底,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处经理及被告代表人员至现场查看,之后,原、被告、施工方代表、物业公司多次就此进行交涉,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维修,但被告只承认系争房屋窗台霉点是工程质量问题,对墙面发霉的原因认为系原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不同意修复,致双方对系争房屋的维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故原告于2009年7月2日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书》、《关于房屋发霉事件与开发商及物业的沟通经过》、《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发给原告的处理意见函、照片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室内窗台及墙面发霉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检测,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至系争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称,检测人员于2010年3月2日至现场,经检测,房屋西南卧室东南角墙面有霉点现象、西南角凸窗下墙面有霉点和渗漏水现象,西墙大部分墙面有霉点现象;东南卧室南墙面有霉点现象;北卧室北墙面有霉点现象;客厅南门门框上部和东侧墙面有霉点现象;餐厅东北角墙面有霉点现象。对墙面发霉原因进行分析,被检测房屋室内墙面(包括外墙内侧墙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霉和窗台下墙面渗漏水等损坏现象。从损坏的迹象分析,被检测房屋发霉部位均为钢筋混凝土墙,墙面不吸潮,冬季室内外墙面温差较大,使墙面产生结露现象,导致被检测房屋室内墙面发霉、被检测房屋窗台下渗水,主要与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检测结论及建议为:1、被检测房屋窗台下墙面渗水主要与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2、被检测房屋室内墙面发霉主要与结露等因素有关。3、对于被检测房屋发霉墙面,建议采用防霉涂料进行修缮。对于被检测房屋窗台下墙面渗水,建议窗框周围连接处采用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检测人员陈海民到庭接受原、被告质询,其向法庭陈述:系争房屋墙面有两个问题,一是窗台下的渗水,二是室内发霉。室内发霉是结露现象引起的,根据我们去现场观察,系争房屋墙面结露可能和墙体厚度、热阻系数、使用材料有关。根据系争房屋出现结露的房间来看,基本可以排除使用不当引起的结露……。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室内墙面霉变及窗台下墙面霉变的原因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已予以确定,对窗台下墙面的霉变,系施工缺陷导致窗台下墙面渗水造成,应属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室内墙面发霉的原因,检测结论认为主要与结露等因素有关,结合检测人员庭审中对系争房屋结露形成原因的陈述,本院认为,根据检测人员的陈述,无论造成结露的原因是墙体厚度、热阻系数或使用材料,均表明系争房屋出现结露是由于房屋本身的原因造成,同时,检测人员陈述中也基本排除了原告使用不当而引起房屋产生结露。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出现霉点系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对此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中对系争房屋室内出现的墙面发霉,本院认为亦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原告原因造成。现系争房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窗台渗水造成霉变及室内墙面结露造成霉变,均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对窗台下墙面及室内墙面发霉进行修复,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XX、XX、XX位于上海市XX室房屋室内墙面霉变及窗台下墙面霉变。

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6,080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周箐

代理审判员俞嗣荣

书记员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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