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7月生。
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贵胡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某、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诉称,与宋某某自由恋爱,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打,性格上有较大差异,要求离婚。
翟广杰辩称,双方了解接触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宋某某双方自由恋爱,于2002年6月份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0年3月份复婚并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两个孩子,长子宋××(8岁)现随宋某某生活,长女赵×(3岁)现随赵某某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吵打,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多交流,多沟通及时消除生活中的各种误会及矛盾,以家庭和孩子为重,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