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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等28人与被告驻马店市园艺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荀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奇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等28人与被告驻马店市园艺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等28人诉称,其28人是驻马店市园艺场的职工。单位以分配土地给职工经营的方式代替支付工资。2005年,驻马店市政府根据需要收回了驻马店市园艺场的土地使用权,致使其28人失去生活来源。其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园艺场给予办理城镇职工的各项手续,但被告单位以与其28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办理。要求依法确认其28人与被告驻马店市园艺场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款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司法解释中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才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能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发生于该法律生效实施之前,起诉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并且原、被告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无需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对李某某等28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等28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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