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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2月14日被某某法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某某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彦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日20时,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某至肇事地点时,碾压醉酒后躺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杨某乙,造成杨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某驾车逃逸,当晚即被抓获。经认定,在事故中,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乙因颅脑开放性某伤并发颅内及肺部感染而致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某某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某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20时,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桂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友刘某某由田阳县X镇方向行驶,行至324国道x+230M处时,碾压醉酒后躺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杨某乙,造成杨某乙受伤后送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于当晚被公安交警抓获。经田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乙因颅脑开放性某伤并发颅内及肺部感染而致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分三次预付杨某乙住院费共4000元和丧葬费6000元。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乙家属杨某乙达成谅解协议。当天杨某乙收到赔偿款x元,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某证实,2010年10月2日晚,其乘车从某某镇往田阳方向,行离某某收费站100多米远的地方,其看见有一人平躺在右侧路面上,双手展开,不知道是被车撞到了还是躺在公路上睡觉,然后其就打电话报警。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0年10月2日晚上,黄某骑摩托车搭其从某某华侨出来驶往田州方向。在道路右侧行驶至超过收费站一个上坡的地方时,其前后都行驶有大货车,货车开的灯光非常刺眼,其都看不清楚。突然其的摩托车好像碰到了什么东西,摩托车前轮飞了起来,之后其与黄某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并且向前滑行了好几米。黄某起来后捡从摩托车掉下来的东西,在过来扶其起来时说撞到人了。后黄某说要先回去和其妈妈说,于是两人就骑摩托车驶回某某华侨黄某家。出事后其和黄某都很慌张,当时都没有报警。回到家后说等黄某舅舅回来再报警,因为摩托车是他的,舅舅还没有回来公安人员就先到了。

3、证人杨某乙证实,出事的那天其最后见到杨某乙是在晚上6点多钟,父亲没有在家吃晚饭。出门时是父亲一个人出去的,不知去哪里。晚上8点多钟,亲戚通知其,父亲在外面公路上被车撞伤了。

4、证人黄某证实,2010年10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其朋友“卫红”带杨某乙到其家喝酒。杨某乙喝了一杯白酒,大约3两这样。下午5点钟,“卫红”就骑电动车搭杨某乙离开其家了。

5、证人吕某某证实,黄某是其侄儿,出事前一天,黄某来家里拿摩托车。当时其不在家,是问其母亲要的车,说要去喝酒借用几天,当晚其母亲诉其借车的事。2010年10月2日晚10点多钟,黄某母亲电话通知其,说黄某驾驶桂x号二轮摩托车碰撞一个躺在公路上的人。其家里贷款建房子,办理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其把保单放在桂x号二轮摩托车的后箱,黄某拿车当天其也没有从车上拿出来。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和照片分别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的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黄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桂x号二轮摩托车制动系合格,灯光系不合格。

9、检测车辆照片证实检测桂x号二轮摩托车的情况。

10、两份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分别证实:①从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6mg"x。(参考值范围:0~20mg"x);②从杨某乙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5.91mg"x。(参考值范围:0~20mg"x).

11、肇事车辆的行驶车速计算证实,肇事桂x号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不低于49.4km/h。

1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杨某乙因颅脑开放性某伤并发颅内及肺部感染而致死亡。

13、杨某乙照片证实杨某乙伤势及死亡情况。

14、三份田阳县人民医院病人预交住院费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预交给杨某乙住院费共计4000元。

15、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黄某赔偿杨某乙丧葬费6000元。

16、行驶证证实桂x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吕某某等情况。

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副本)证实桂x号二轮摩托车投保的情况。

18、借款及保险单照片证实吕某某贷款及投保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

1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黄某的经过。

20、谅解协议书证实杨某乙家属杨某乙与被告人黄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的情况。

21、收条证实杨某乙收到黄某父母交来x元的情况。

22、谅解意见书证实杨某乙谅解黄某的情况。

23、身份证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4、被告人黄某供述,2010年10月2日晚8时许,其驾驶桂x号二轮摩托车搭女友从家出来,准备到田州玩。其开车过了某某收费站后一直靠右侧路边行驶,差不多行至事故地点时对向有大车驶来,大车的车灯很刺眼,突然其驾驶的摩托车不知道碰撞了什么东西后失控侧翻。其爬起来走回去看,借着过路车辆的灯光才见到有一个人躺在公路上,那个人没有动,其以为那个人死了,心理害怕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扶起摩托车后就载女友回家。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是前几天借舅舅吕某某的。出事后摩托车大灯损坏,后箱的扣环也脱落,其自己也受擦伤,当晚其是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找到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某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毅

审判员罗某航

人民陪审员梁旭世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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