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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等13名职工申请执行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吴某、罗某丙、易某某、李某丁、邓某、刘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戊、罗某己、杨某庚、柯某某。

被执行人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某乙等13名职工申请执行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5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岳阳鸿仪工业园区内全部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于3月17日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变卖。所得款项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债权分配方案等,已全部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部直接受偿27.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彭某林

审判员刘某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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