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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系村民。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富县看守所。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富县电信局一楼天翼通讯卖场手机店内,盗走手机九部,被盗手机价值x元。其中四部手机追回返回失主,其余未追回手机被告人郭某某之父已按价赔偿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案件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发现富县电信局一楼天翼通讯卖场手机店内无人,门闩上锁的铁链子比较松,遂起了盗窃念头,被告人郭某某随即将该手机店铝合金玻璃门前后摇动,将门闩上的铁链子取下来,进入该手机店,从三个柜台中盗走手机九部(酷派N68手机、3G三星M609手机、ZTE中兴D90+手机、诺基亚N86C手机、索爱x手机、天逸LS09手机、易丰E9手机、三星W699手机、步步高i6+手机各一部),被盗手机价值x元。其中酷派N68手机、诺基亚N86C手机、三星W699手机、步步高i6+手机追回返回失主,其余未追回手机被告人郭某某之父已按价赔偿失主。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09年10月26日富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0月26日富县公安局接到天翼通讯卖场手机店员冯欢报称,其所在的天翼手机店于当日中午被盗;2、2009年10月26日富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抓捕经过证明证实2009年10月26日,辖区电信局一楼天翼通讯卖场手机店被盗,该局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发现(略)民郭某某有重大嫌疑,该局侦查人员在富县X镇榆林桥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3、2009年10月26日冯欢报案笔录证实当日中午十二点多,她打工的手机店十部手机被盗;4、2009年10月26日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位于富县X街电信局办公楼一楼北数第二个门市,即天翼通讯卖场手机店内,同时证明了该现场的情况;5、2009年10月31日李云霞证言及被盗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10月26日她手机店被盗酷派N68手机、3G三星M609手机、ZTE中兴D90+手机、诺基亚N86C手机、索爱x手机、天逸LS09手机、易丰E9手机、三星W699手机、步步高i6+手机各一部;6、2009年10月29日刘秋琳证言证实三四天前,她开的梦缘洗头城来了一个男的,服务员收费30元,那男的没钱,便将一部手机押在这里,是一部咖啡色翻盖手机;7、2009年10月29日白江涛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6日,郭某毛(郭某某)在他手机店二楼说郭某朋友弄下几部3G手机,看能卖动不他说卖不掉,然后郭某走了;8、2009年11月4日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九部手机价值x元;9、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30日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富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30日从郭某某处、刘秋琳处扣押手机四部;10、2009年11月4日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酷派N68手机、诺基亚N86C手机、三星W699手机、步步高i6+手机追回返回失主;11、2009年11月9日郭某怀交条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之父交来郭某某盗窃九部手机未追回五部手机退赔款8020元;12、2009年12月2日李云霞领条证实李云霞领回未追回五部手机赔偿款8020元;13、案件照片在卷可证;14、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庭审供述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回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郭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福林

审判员路育春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炊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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