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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新、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X镇X路段,与相对方向杨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公路西侧相撞,致使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杨X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杨X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杨XX、胡XX、杨XX、凌XX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杨XX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法律责任申请书,赔偿协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过失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某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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