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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慕某甲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 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慕某甲,又名慕某忠。

委托代理人闫德辉,温县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慕某乙,系程某某丈夫。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慕某甲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程某某归还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从200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还款方式: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及利息,余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慕某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0元,由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55元,由程某某负担,暂由慕某甲垫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周潜

审判员刘军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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