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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温县番田镇宋村村民委员会、王某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李某甲内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温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温县X村村民委员会、王某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宅基地及房产,并赔偿损失1.5万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李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李某乙,被上诉人宋村村委会和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任乐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的(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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