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系李某甲内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温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温县X村村民委员会、王某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宅基地及房产,并赔偿损失1.5万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李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李某乙,被上诉人宋村村委会和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任乐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的(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