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高科管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高科管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前郭县法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松执提字第X号裁定提级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09年5月27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和解协议双方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某德
代理审判员孙某方
代理审判员范雪慧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