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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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芳,北京市问中(略)事务所(略)。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樊雪、邓旭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孙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取得小说《大悬疑》(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x.com)上公开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1、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com)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网站是全方位的作者服务平台,供用户上传其原创作品。涉案作品的作者在被告经营的网站进行了注册,并通过该注册帐户发表了涉案作品。原告在获得涉案作品的权利时存在瑕疵,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桂艳(乙方)签订《智工场文化签约作者协议》,约定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选题方向撰写作品,版权归属甲方。乙方将合同有限期内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地授权甲方使用。

2009年7月18日,王桂艳(甲方)、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与甄煜飞(丙方)签订《签约作者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将《智工场文化签约作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拥有和承担乙方在前述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协议对乙方和丙方继续生效。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所属公司和关联公司。

2009年9月10日,王桂艳(甲方)、甄煜飞(乙方)、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丁方取代乙方成为《签约作者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的一方,丁方获得原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王桂艳(乙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作品授权协议》,约定基于2009年9月10日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桂艳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甲方独家拥有乙方创作作品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方共同确认,乙方作品《大悬疑》属于前述合同约定作品,甲方将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其他权利独家、排他且不可撤销地授权给丙方。丙方有权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它权利被侵权时,独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诉讼、仲裁等各种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作为授权金。本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9日。该协议未署签约日期。原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授权后未就被告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向被告发送过书面通知。

2009年12月30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王桂艳(乙方)、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大悬疑〉SO大展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与丙方2009年9月1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并已履行,鉴于甲乙丙三方2009年12月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作品授权协议》并已履行,鉴于乙方作品已参加“首届全球写作大展(SO)”并入围相关小说类30强,三方就作品继续参赛、评奖及推广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三方同意,丙方向甲方独家转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自乙方完成作品时起算。乙方作品分章节完成的,每章节完成时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归属丙方并自动独家授权甲方使用,甲方并拥有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授权。

王桂艳(笔名王雁)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其自2008年开始创作涉案作品,2009年创作完成。2009年8月6日,王桂艳在被告经营的网站17k小说网(网址为www.x.com)上进行了用户注册,注册时填写了姓名、邮箱、性别、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个人真实信息,并获取了注册账号及密码。2009年8月至10月,王桂艳将部分涉案作品上传至17k小说网(网址为www.x.com),具体章节为第一章至第三十二章,字数为x字。2010年2月9日,王桂艳删除了部分涉案作品。目前17k小说网上已无涉案作品。在17k小说网上载有17K用户协议,协议中有如下表述:“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账号。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给您、17k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帐户重开一个新帐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17k公司”。在被告网站上,有17K权利声明:“本站仅为用户提供本人原创作品的上传空间服务,请各位用户务必上传自己的原创作品,请勿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本站不会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内容作任何形式的编辑修改,亦不会从该类作品提供者的发布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如果广大网友发现用户上传的某部作品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欢迎来函告知。”在该声明下,附有被告的联系方式。

庭审中,王桂艳出庭作证,其认可在17k小说网上进行了用户注册,但表示涉案作品并非其上传,对于非其本人上传的情形王桂艳未予举证证实。

另查,2010年4月,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大悬疑》一书。原告为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智工场文化签约作者协议》、《签约作者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合同转让协议》、《作品授权协议》、《〈大悬疑〉SO大展补充协议》、公证书、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桂艳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王桂艳授权,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王桂艳创作完成涉案作品后,将该作品上传至被告经营的网站,该行为系作者就涉案作品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王桂艳与原告签订《〈大悬疑〉SO大展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作品分章节完成的,每章节完成时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归属原告,但王桂艳在被告网站上上传涉案作品时,原告与王桂艳就转让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签订该协议。且在原告取得授权后,未向被告发送过权利通知,被告无从得知原告获得授权的情形。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王桂艳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其上传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不足,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樊雪

代理审判员邓旭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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