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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XX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保贺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曾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个体经商,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贺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曾XX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保贺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中国财保贺州支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曾X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x.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财保贺州支公司已自动按生效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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