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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唐某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仙

执行员陈某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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