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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XX与XXX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XX,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傅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缝纫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557元。2008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无充足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支付2007、2008年的加班费差额82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X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支付原告傅XX补偿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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