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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于2007年11月1日晚11时许,在“浙嵊渔x号”船生活舱内,从下铺纸箱内窃得该船的货款人民币30,000元,后携款逃逸,赃款已被其花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李××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凌琳

代理审判员陈惠娟

书记员唐辰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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