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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与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赵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占其50公分宅基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7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乙、滕志宏,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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