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08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重婚罪,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03年9月与张×以夫妻名义在本市X路×××弄××号×××室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于2004年7月、2006年5月育有二子。被告人刘××隐瞒真相,于2006年3月9日在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与被害人林×登记结婚,2006年6月与林生育一子。嗣后,被告人刘××又与张×以夫妻名义在本市上述地点共同生活,直至本案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陈述笔录,证人张×、邵××证言,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刘××、林×结婚证,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及刘××与张×生育的二个儿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配偶而重婚,已构成重婚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重婚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